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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9月份进到这家公司工作的,公司一直到2011年11月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我进来公司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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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9月份进到这家公司工作的,公司一直到2011年11月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我进来公司的时间

我是2010.9月份进到这家公司工作的,公司一直到2011年11月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我进来公司的时间2010.9至2012.9月,于2012年3月份才开始帮我买社保,我想问一下合同期到期续签后,如果我离职了,可以向要求公司补缴2010.9至2012.2月这段期间的社保吗?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6-13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张又才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098758
积分:5480
]
回答时间:2012-06-13 18:30
张又才
您好:
可以要求补缴。同时你有权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单位超过一年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与你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签,你有权要求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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