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说得不是很清楚。
个人认为,合同中约定了乙方享有附条件的续租权。即乙方如果在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通知了甲方续租,并且将2010年的房租交齐,即可续租房屋。如果乙方没有履行这两个义务,甲方可以租给别人。
个人认为,合同中约定了乙方享有附条件的续租权。即乙方如果在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通知了甲方续租,并且将2010年的房租交齐,即可续租房屋。如果乙方没有履行这两个义务,甲方可以租给别人。
乙方租甲方房屋开店 ;甲方在合同上写到 到期后如续租我房屋 必须到期的前一个月通知我 并把2010年的房租款交齐( 合同上没写几年期限)可现在已是到期的前一个月了 甲方说;已跟另一方签合同了 不想再租给乙方了 因此 乙方不同意搬出甲方的房屋 请教一下乙方这样做从法律角度看 能站住脚吗?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