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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最后一自然段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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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32175什么是编号?

请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最后一自然段如何理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以我的工资每月1.5万为例,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1.05万元,

企业补偿应该按1.5万计算还是1.05万计算?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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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张又才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098758
积分:5480
]
回答时间:2012-06-09 13:23
张又才
您好: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1.05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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