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房产,前产权人贷款把房子抵押给信用社,无力偿还,信用社通过法院判决,把房屋拿到,没有房产证,直接委托拍卖行拍卖,我买了这套房后,办理产权证,被房产局告之要先办前户主的,再办信用社的,最后才能过户到我名下,必须要交3次契税,要不就是逃税,这样的解释合理吗??我有法院判决书,拍卖合同,不能一次性过户吗??,麻烦律师能详细解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