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国办中专学校的在编教师,因分配到招生岗位,没有完成学校里订下的任务,已经三年没有再发一分钱工资(正常的五险一金有,财政工资及学校自筹部分没发)。
现在说今年没完成任务就要开除了。现在说今年没完成任务就要开除了说是三年不合格可以开除。
现在问题有两个:一是不发工资算不算违反劳动法?
二是学校的开除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