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的财产有权自己处置,价格高低属于你们自己的权力,如果已经出卖,你三女儿已经接受,或者已经办理产权过户,你现在要房的行为属于反悔,一般得不到支持;你大女儿二女儿的要求不合理。供参考。
我和老伴生有三女,2010年和老伴考虑到以后的养老问题,决定把我的祖产房院一所(建筑面积是200平方米,天井面积是100平方米),低价卖给了三女儿,卖价是15万元(当时的价值可卖70万元左右),三女儿承诺给我和老伴购置一所楼房居住,可是楼房还没有购置,我老伴于今年四月份不幸病故(脑梗塞已16年),三个女儿在说到我今后的生活时,大女儿和二女儿提出,认为我和老伴对房产的处理不公平.
第一:不能以低价把房产卖给三女儿
第二:卖给三女儿时没有征得我们姐妹俩的同意.
并提出以下介意:
第一:收回老宅,将15万元退还三女儿,
第二:由三女儿按外卖价格给与大女儿和二女儿补偿款.
问:
我和老伴没有征得两女儿的同意将房产低价卖给三女儿是否合法?
大女儿和二女儿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情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