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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合同问题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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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28911什么是编号?

二手房交易合同问题请教

你好,我买了一套二手房,为避税和卖家约好房产证到期5年后过户,并签订了合同。

为保证双方利益,我们拟将违约责任写进合同,如果过户前单方面取消交易,需支付对方双倍于合同总价格的赔偿。

请问这一条违约责任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补充说明:
如果届时卖家希望取消交易,而我希望按合同价执行合同,我届时需要面临什么成本?

是否有办法规避这部分额外的成本?
咨询者:fa362328广西
[咨询时间:2012-05-27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12-05-27 14:21
赵井燕
部分有效。依照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30%。据此,超过30%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违约方自愿照此支付并实际履行给付则不受限制。
张又才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098758
积分:5480
]
回答时间:2012-05-27 14:33
张又才
上述违约条款是否有效,应当看对方违约时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大小来定。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精神,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合同标的往往与“违约造成的损失”并非同一概念。

补充:在上述合同条款确定的前提下,如果届时卖家希望取消交易,作为买方最重要的问题是要收集另行购买同类商品房面临的价差损失的证据。如果该价差损失接近合同价格的一倍,则应当按照约定的“双倍于合同总价格的赔偿”方式来处理违约责任。如果届时确实发生上述争议,则这部分的成本支出无法避免,除非对方认可你的主张。
张又才律师于 2012-05-29 19:34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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