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为您在怀孕期间,根据婚姻法34条的规定您丈夫不能提出离婚,但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
诉讼离婚需要满足婚姻法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根据您的表述并没有法定情形出现,如果您丈夫不同意离婚很可能第一次起诉无法判决离婚。建议最好通过协商的方式协议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是婚姻法46条,需要达到很高的条件。其中重婚是指进行两次婚姻登记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实务中一般要达到3个月以上。所以出轨并不一定达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很难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当然,如果能证明出轨事实,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要求倾斜。但是实务中这种事实的证明非常困难,您可能需要花费一点时间和精力解决证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