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房东商定租其房屋十天,租金一千二百元,其中二百元为押金,如果入住后损坏其房屋房东就不会返还押金。
双方协定在电子邮件上达成,清楚写出租房时间和交付方式,但无合同,也没付钱。
我在租期开始前三周通知房东因故无法租房,房东向我索要二百元损失费。
法律上我是否有义务交纳这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