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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案情, 原告可否依据合同第4条,起诉被告和祈祷公司,要求解除股份转让协议,被告退还5万元预付款?
合同约定如下:
1、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2月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被告将其所持有的祈祷公司5%的股权以20万的价格转让给原告;3、原告需在2011年12月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告15万预付款,待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等手续全部办理结束后,原告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告;4、如在2012年1月不能变更股权等相关登记,被告借予祈祷公司的五万元可以自动转入原告名下。
背景:祈祷公司是三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在祈祷公司持有5%,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2011.12.6日,就被告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之外的原告之事,被告并未取得所有股东同意。2012.2月份公司经营不善,停业,员工闹事,股东离开上海,占资80%的最大股东无法联系上了。2012.2月原告拿到祈祷公司的出资证明和祈祷公司的股东名册,没有变更记录,人员仍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