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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年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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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年假规定

根据劳动法年假规定我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不知公司按照什么公式计算公司最后只给与我3.75天的带薪年休假,为了取整最后我只能享受3天的年假待遇,但是我们公司月基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两大块),虽然休年假不扣基本工资但公司说不能给当天的奖金并且在此基础上还有扣除5%的奖金请问这样合理吗?我的基本工资总额为1280元因为我们是单休其中还包括480元的单休补助加一起也不足最新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1310元。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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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张又才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098758
积分:5480
]
回答时间:2012-05-22 19:39
张又才
您好: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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