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的标准应该按照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确定。
我想咨询一下我是河北石家庄井陉县人我家是半挂牵引车挂靠公司的贷款买的2011年9月份在山西阳泉挂了一辆摩托车,双方车都无损坏,就摩托车主肩部骨折住院三个月出院,在山西阳泉交警队协议调解处理我是百分之80的责任一共赔了对方24000元,我入得是不计免赔全险在中国人保入得保险,现在保险公司只配我15000元,拒赔9000元的理由是只出一个月的护理费我给人家出的是三个月的护理费,还有就是伙食补助我出的是每天50元保险公司给我赔一天15元的伙食补助,她们说那是山西保险公司还没执行每天50的伙食补助,可是在交警队是按国家新规定的标准给我处理的,我不毛病这个标准时国家定的,但执行不执行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是保险公司说了算,那国家的规定还有什么意义,而赔偿标准到底根据谁的标准赔呢?请求律师帮帮我我该怎么办,保险公司的理赔合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