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后,我方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一审法院引用原审一审我方要求解除合同,且原审一审庭审各方一致解除合同为由,判决我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我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
请问一审判决是否合理?有何依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