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符合陕广局发〔2009〕57号、陕农业发〔2009〕171号、陕教人〔2009〕23号、陕水发〔2009〕94号、陕卫农发〔2009〕523号、陕林发〔2010〕179号、陕民发〔2010〕54号等文件规定、已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在农村分配承包地的人员中符合145号文件规定累计工作满3年以上的,可参照145号文件执行。
3、145号文件印发后户籍由外省转入我省,或我省范围内由 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员,不得参照145号文件办理
3、145号文件印发后户籍由外省转入我省,或我省范围内由 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人员,不得参照145号文件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