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你好:我是2010年11月出租一套小公寓,当时合同写好一季度以付款,这个租房人第二季度就违约,以一月的方式来交款,当时她们说困难,我就容忍了,可这人真是不太要脸,把押金都用完了;这时我去找她们发现卧室地砖已经碎了好几块,她们说地砖不牢固,我说我们的房子已经出租好多年,从来没有出现这种问题,她们拒绝维修,我现在想叫她们搬出去,她们说:再给她们十天时间,我想请教秦律师:我叫她们维修是否有章可依,赶她们出去,于情于理有何不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