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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期未满,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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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24058什么是编号?

合约期未满,解除合同

陈先生于2008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职位为项目经理,月工资为10000元,劳动合同期为3年。

2010年1月1日,公司认为陈先生的业务能力不强,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公司与陈先生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该公司是否需要向陈先生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要,那么应该支付多少?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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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张又才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098758
积分:5480
]
回答时间:2012-05-08 21:50
张又才
您好:
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大概应补偿两个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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