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尿毒症不属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该婚姻有效,离婚只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进行。
2、《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由于女方患有疾病,如果离婚男方可能要给付一定的扶养费,具体情况可以电话或当面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