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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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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22044什么是编号?

合同法律问题

北京第一食品与香港可可公司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以500000美元的价格买进一批巴西可可豆,双方约定该货储存在可可公司仓库里,由北京第一食品到香港提货,并且自行解决运输的问题。

还约定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而不适用中国国际私法和国际公约。

签约一周后,香港公司收到了一批可可豆,随后由北京订购的这批可可豆被分别存放在仓库里,并作出了相应的标记,同时传真北京公司通知提货。

但是第二天晚上遇到了火灾,虽然那很快扑灭,但是大部分可可豆损失。

拘查火灾不是香港公司本身过错引起的,也不是它的工作人员的过错引起的,事实上是由于在仓库内行窃的小偷一时疏忽大意酿成的火灾。

由于可可豆的价格价格上涨,现在香港可可进口公司拒绝按照买卖合同当初定立的价格交付一批新的可可豆,相反它只愿意570000美圆的价格重新交货。

问题一:北京公司能否要求香港公司以500000的价格交付一批未受损的可可豆?

问题二:香港公司能否要求北京公司支付那批已受损的可可豆的价款?

咨询者:fb139777
[咨询时间:201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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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12-04-25 15:09
赵井燕
1 可以要求,否则香港公司违约;2 不能。因为该货物所有权并未转移至北京公司,且没有交付北京公司。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香港公司承担。北京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魏丽华律师
[地区:山东-潍坊市
手机:13608950919
积分:276
]
回答时间:2012-04-25 15:11
魏丽华
可以。
冉兵律师
[地区:重庆-万州区
手机:13635309631
积分:1319
]
回答时间:2012-04-25 16:47
冉兵
根据《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北京公司不能要求香港公司以5000000的价格交付一批可可豆。反之,香港公司可以要求北京公司支付受损可可豆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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