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同业交易不当竞争预防的问题,情况是这样的: 我们同a公司属于同一类型的电子制造企业,又同时跟某一客户提供oem产品,现我们采购的某关键电子零部件(ic)的制造商b拟更换其代理商c,即更换成我们的a公司。
为确保这种代理交易不造成类似同业竞争的后果,我们可以依据那一法律及其条款进行约定?约定哪些条件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