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劳动合同时,单位提供了安家费每月200元,学历补贴每月600元,但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外又签署了一份协议,如果我工作不满5年,这两部分收入都要退给单位,但是这两部分收入一直计入我的收入,我还为这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我要离开,单位要我全部退还,是否合理?当时签署的附件协议是否合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