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这里“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定义是什么?
比如生父母一直跟另一个儿子生活,由这儿子赡养。养子每年回去一两次给点钱生父母,这样能不能达到“扶养较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