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原告将四间半窑洞卖给山西临汾市饮食公司,1981年公司领导因员工(被告)住房困难以500元卖给被告,后来被告盖起几间房屋,2001年政府为被告颁发土地使用证,2003年颁发房产证,而且从1981年至今住房从未有任何单位个人有过争议,,证据二审后才找到500元买房收据。
一审二审判决撤销土地证,对方有权有钱,证据齐全官司打不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