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负的是过错责任,学生放学回家后发生的事故,学校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学校负的是过错责任,学生放学回家后发生的事故,学校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学校的一小学生放学回家踩水过河溺水死亡,现其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学校是否有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