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 > 

解除合同赔偿金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214978什么是编号?

解除合同赔偿金

2008年2月20日到2012年4月10日解除合同赔偿是几个月。

咨询者:fa346014广东
[咨询时间:2012-04-12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张又才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098758
积分:5480
]
回答时间:2012-04-12 09:13
张又才
四个半月。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张又才律师于 2012-04-12 09:14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2-04-12 11:21
殷国丰
3个半月
张勇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418954058
积分:12311
]
回答时间:2012-04-13 09:22
张勇
公司是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