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合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月)
我老公在重庆高博公司客运分公司开出租车,因工伤(已鉴定)休息18天,公司计算工资是1000/30天为基数来计算的,不知道这样计算合理吗?司机每天一个班除了上缴190元以外,还要上缴个人所得税,白班1元,夜班1元5角,国家规定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那也就是说司机的工资不止1000元,怎么能以1000元来除30天,而且合同规定司机是上4天休息2天,这样算也不能除以30天,不知是否合理,急盼回复,万分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