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管理办法是提前告知你的,而且没有相反证据,就要受其约束。
本人在一家保险中介公司就职,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2010年签订的,公司2011年的附件管理办法中有写,我的团队销售所得(按照公司书面语言就叫团队运营费用),需要负担团队员工的工资福利(就是要帮团队的人加社保公缴部分和他们的工资)。
他们如果没有销售业绩,就等于必须我自己掏钱给他们支付工资和社保公缴部分。
团队的员工是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团队的员工是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我想问下,该条款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我能否就没有可能问公司要回这部分佣金? 如果不合法,我应该搜集哪些资料才能够要回这部分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