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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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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14038什么是编号?

代位权

如果甲欠乙的钱,丙又甲的钱,乙可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咨询者:fa344860安徽
[咨询时间:2012-04-09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张又才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098758
积分:5480
]
回答时间:2012-04-09 09:58
张又才
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这里的意思是说,甲不不对丙行使债权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对乙的债务。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曾祥锋律师
[地区:安徽-合肥市
手机:13866722060
积分:7788
]
回答时间:2012-04-09 20:09
曾祥锋
已经到期的话是可以的。需要详细咨询,可以电话联系。
宋晓琼律师
[地区:安徽-马鞍山市
手机:18055563305
积分:5000
]
回答时间:2012-04-11 14:24
宋晓琼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具体可以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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