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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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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1369什么是编号?

工伤赔偿

您好!我是一名上海外来务工人员。您好!我是一名上海外来务工人员2009年12月工伤致腰部急性损伤,腰椎间盘突出,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身体还未康复,故不能上班。因身体还未康复,故不能上班公司让我申请辞职,请问辞职后我应该享有哪些赔偿?谢谢!

咨询者:fa121933上海
[咨询时间: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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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殷国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11365654
积分:98717
]
回答时间:2010-06-04 17:02
殷国丰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郑吉文律师
[地区:北京-通州区
手机:13911825559
积分:2025
]
回答时间:2010-06-04 20:23
郑吉文
暂时可以不主动申请辞职,在治疗期内你依然享有工资待遇。
吴京京律师
[地区:北京-西城区
手机:13581873719
积分:4944
]
回答时间:2010-06-05 10:29
吴京京
6个月工资。
杨汉卿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8611337988
积分:11931
]
回答时间:2010-06-05 16:17
杨汉卿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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