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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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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12839什么是编号?

工伤谘询

5点下班,在干活回来的途中去单位开票子(上午买的东西没开出来票子),回单位的途中自己摔倒了导致大腿粉碎性骨折算工伤吗,单位不给赔偿怎么办。

咨询者:fa343564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2-04-05
悬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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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12-04-05 09:52
赵井燕
申请工伤认定。
刘欣律师
[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手机:18945005509
积分:4656
]
回答时间:2012-04-05 09:52
刘欣
可以自行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张又才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911098758
积分:5480
]
回答时间:2012-04-05 11:16
张又才
  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可以再事故发生一年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薛建强律师
[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手机:18945046668
积分:6964
]
回答时间:2012-04-05 14:52
薛建强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这是意外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可以走意外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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