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七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能以分公司名义登记,该房产及土地的权属属于具备法人资格的总公司。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分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能以分公司名义登记,该房产及土地的权属属于具备法人资格的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