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好”朋友在银行工作,所以我的辛辛苦苦挣的钱多年来就都存在那个银行里。
2000年11月29号他向我借钱(40万),因为我手头没有那么多现钱,他就从我手中借的是我在他们银行的8 张(合计41万,有的将要到期,有的还没有到期)存单。当时写了借条,还款期是2010年的3月。
2000年12月4号我拿一张36万到期的存单去他们银行想再转存一年定期,他说银行在年底有新的政策,你先放在我这里,等到时候在存有些优惠。当时处于对他的信任我也没有多想。
2010年一月我多次找他讨要那36万转存的存单,他说他由于有事急用没有告诉我,就又给我写了一个借条,把先前41万和这个36万(计77万)写在一起,还款期还是2010年3月。他在没有我的委托书和身份证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取走我在他们银行的存款,这个银行是否有赔偿责任?这样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