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翟玉运诉我债权转让 一案的陈述 强烈请求媒体关注
此案发回重审后莒县法院竟然又维持了原判真是无法无天
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法院 枉法判决 颠倒黑白 蔑视法律的至高无上
1 翟玉运诉我债权转让不成立。我与转让人张全军的石材荒料买卖合同没有履行。张全军付了我5万元定金。合同中表述为预付款后即音信不见了 。和他的履行期为六个月。我在六个月内为张全军备足了石料。找不到张全军履行合同,我多次找中间人翟玉运催办。翟玉运说张全军在北京的合同没拦下来。石料拉了没出销。我没办法只好将被好的石料压在料场。并到处打听怎么处理。其中有一次我们 ,《 另两得和张全军订合同的人。》》找到了翟玉运该案的代理人,郭星群咨询该怎么办 郭星群对我们说,你们管他干什么,都过了履行期限了,他不来拉料,是他违约,你们拾着他的预付款就是了,张全军与我的石材荒料购买合同不是一个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个无争议的债权,是个待定的债权,如过我违约,或者我们有返还协议。张全军就可以把债权转让给别人,并可以寻求我赔偿其损失,原告为什么没有要求赔偿损失,是因为他明知张全军违约了,该债权未定。所以该债权转让不成立,原告请求应驳回。 2 张全军到庭做的调查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张全军是本案得厉害关系人,翟玉运败诉就是张全军败诉,张全军绝对不会陈述对翟玉运不利的案情,该案张全军完全可以自己到挺主张权利,因为他亲自主张对其不利,就选了个债权转让的方式。让中间人翟玉运出面主张权利。逃避其违约责任, 3 该案原告违约已非常明显,张全军与我订合同的同时与我村另外两家石材厂也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也没有履行,难道都是我们违约了吗?。合同期满一年多了,原告找到我们适当退款。我们不同意。原告向莒县公安机报了案。称我们合同诈骗,莒县公安局一个姓申警官把我们传唤到寨里派出所询问了我们。并到我们的料场查看了我们备的料拍了照片 。认为我们不构成诈骗,原告翟玉运在向公安局的陈述材料中亦称。。《张全军在北京的工程为揽到,石料没处销》。这还不能证明是被告守信。原告违约吗 ?这样的债权转让成立吗,还有没有公平和正义。还有道德吗!!!,法律能支持这样的行为吗 ,人民群众有冤屈找谁说,法院支持这样的行为社会那不就乱套了吗,为事的有个标准 得让人民群众信服 在社会上站住脚 得受到社会的认可 4 我反诉让原告赔偿十万元是根据我们的合同当中约定的提出的。 合同约定违约方双倍赔偿对方损失 张全军在订合同时付了我五万元 《 其实我只得了四万一千六百元另外八千一百四十元被翟玉运吃了回扣>> 预付款 张全军没有履行合同 该五万元不但不能退 还应赔偿我50000元 这才叫双倍赔偿 所以我反诉要求100000元 我的损失不只100000元 是几十万元 我为了减少诉讼成本不请求评估损失了 只根据张全军的预付款额 我提出100000元其余损失放弃 这也符合民法规定 并不是没有证据 5 名为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