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履行金为判决债务款额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计算,由法院计算确定。也可以协商解决。
律师:
你好!我想咨询我在2011年9月离婚时,由于丈夫于2007年在外欠款21.5万元,案件受理费5735元,至今分文未还,现在成为双方的债务,在离婚时法院的判决是这么写的: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215000元及其延迟履行金(按时结算)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且互负连带责任;
请问那么这个延迟履行金到底应该支付多少?由法院清算还是双方协商?协商的话好像有问题,他现在只愿意支付10.75万元的5年每年按5%的计算为26875元。和我想象有差距。
我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