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在理赔的范围之内。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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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6月份帮我妈在中国人寿买了份保险,于今年3月份病故,按时间从投保到出险时间未满两年,公司查出投保之前被保人患病,未如实告之,不给予理赔,只给回已交的两年保费.
后我在看我那份保单时,发现合同条款明文规定保险合同必须由投保人与被保人的签名,但保单上投保人与被保人都是我签的名.这是否表明这份保单从一开始就有问题,但保险公司并没有审查而让投保人继续交了两年保费,直至出险.
新保险法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我这个合同未满二年,但前面讲的三个月是怎么回事.我能以此理由让保险公司赔款吗?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