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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以自己错误为由撤销公证书引致我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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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11006什么是编号?

公证处以自己错误为由撤销公证书引致我方损失

我方在03年到公证处办一公证书将一房产赠与本人,该房产本为本人单位所有,办理产权登记归为当时住在房里的婆婆所有,于是双方到公证处公正,将房产赠与我,后又到房产局更改房屋所有权。

现在9年之后,婆婆反悔,与小舅子到公证处闹,公证处便以本处错误为由,撤销公正。

我方怎样追究责任,要求赔偿?

咨询者:fa341604吉林
[咨询时间:2012-03-29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孙继承律师
[地区:北京-西城区
手机:13521053870
积分:1693
]
回答时间:2012-03-29 18:20
孙继承
你这件案子当初的公证是没有错误的,房产过户到你的名下之后,你的婆婆就不再是所有权人,你就享有了所有权,所以公证处不得撤销公证。你的所有权可以对抗除了你之外的任何人。你可以向公证处提起民事诉讼。
孙喜春律师
[地区:吉林-长春市
手机:15584435469
积分:14407
]
回答时间:2012-03-30 05:15
孙喜春
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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