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在03年到公证处办一公证书将一房产赠与本人,该房产本为本人单位所有,办理产权登记归为当时住在房里的婆婆所有,于是双方到公证处公正,将房产赠与我,后又到房产局更改房屋所有权。
现在9年之后,婆婆反悔,与小舅子到公证处闹,公证处便以本处错误为由,撤销公正。
我方怎样追究责任,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