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用工的需要重新续签合同,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
本人10年10月进单位 先参加见习 三个月后即11年1月6日 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今年1月5日到期 之后单位未通知我续签劳动合同或不再续签 而我照常上班至今 这期间工资不变 社会保险单位也给予缴纳 我想问如果我到4月底不做了 应该向单位提出哪些赔偿? 另外我有几个问题顺便提一下:1.关于劳动合同的纠纷 追诉期是多久?2.如果要举报的话是应该找劳动监察部门吗?3.我们同学说可以向单位要求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这个赔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 我的合同是1月5日到期的 那么双倍工资差额赔偿是不是从1月6日开始算?4.这个“双倍工资差额”指的是实际发放工资吗?(其中包括有加班费 夜班费等等其它津贴在内)如果是 那么我是否需要保留每个月的工资单?因为我们单位每个月从不给发工资单 如果没有工资单 那么双倍工资差额怎么算? 谢谢各位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