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起诉,必须举证证明对方收到彩礼。
如果起诉,必须举证证明对方收到彩礼。
律师您好:09年,经媒人介绍,儿子与邻庄女孩王**定下了婚约。
小见面给了她1100元;大见面又给了她2800元;换号(双方长辈的姓名写在纸帖上并互换以确定婚约的一种民间仪式)由媒人转交给女方6600元;过了好几个十五请王**来家作客时,给她的钱累计2000元,给女方买酒烟礼品累计约2000元;前后共约15000元。
本来打算今年为儿子举办婚事,打发媒人传话,经女方同意打算农历二月二日下简(下简也是一种向女方递交彩礼的民间礼仪,有种说法就是本年下简必须本年娶,不下两年的简);随后告知儿子(在外打工),儿子不同意今年结婚并执意到2013年结婚;即是这样,就只有过了年再下简了。
再过几天就到二月二了,我赶紧又打发媒人传话并说清原委,可女方的态度是:不下简就是跟她散(散就是解除婚约的意思,因为从传统来讲,男方说散,彩礼就退不回来;女方说散就可退回彩礼),随后王**在电话中跟我儿子宣布:别打电话了,我们没有任何关系了,随即打入黑名单。
二月二十九日,女方竟又与另外一家订立了婚约;知情后我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可女方及媒人坚持不退,说什么不下简就是跟她散了,媒人是王**的亲姨,不会事为两家。
我该怎么办?应该澄清一点,几年内儿子和王**并未发生过什么;这么多彩礼一分不退实在冤得慌,我也是种地的农民,钱来的也不容易,我该怎么才能要回来呢,请律师帮帮我,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