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爱人出走前,带走她所有证件(身份证、毕业证、结婚证),而把结婚戒指留在家里,并接到房款后没有和我说,到达目的地后才给我打电话,说出去散心,而且孩子从出生后晚上一直是我带,一直不和我电话联系。
请问如果法院不支持孩子在哺乳期离婚,我现在可不可以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然后在孩子哺乳期过后再离婚?
如果可行,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是什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