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像农村的自建房屋产生的纠纷不能使用《建筑法》八十三条的规定,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而应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你可以反诉原告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
家里的房子装修了,找了个施工队,主要负责阳台、卫生间等的装修,价格达成协议4400元,口头约定1个月内完工。
装修一周之后,施工队已无法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向我们要去2000元,我们为了更好、更快的完成施工就给了2000元,之后施工队就拖延工期,我们打电话一再催促,他们搪塞,回避最后干脆无法联系。
为了装修的顺利进行,我们又找了另一批工人才将装修完工。
半年之内那个施工队找家里要剩下的2400元,家里婉拒。
施工队一纸诉状将我们告上法庭,理由是我们拖欠他们的2400元不予支付。
请律师帮忙解决一下,万分感谢!我们该则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