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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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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0691什么是编号?

房屋租赁问题

2009年5月,我租一个楼房用于开旅店,里面设施都有并且免费使用,交纳了3万的抵押金,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的房租已经交了,租赁合同上写一方违约要赔偿另一方3万元的违约金,现在我不想继续租这个楼房,我想咨询一下,按法律是否可以退回房租钱。

咨询者:fa120802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0-05-16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丁训刚律师
[地区:江苏-徐州市
手机:13505214218
积分:104
]
回答时间:2010-05-16 20:37
丁训刚
要根据你们的合同约定执行,如若在合同期满前单方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的高低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周泽高律师
[地区:江西-南昌市
手机:13767991248
积分:7265
]
回答时间:2010-05-16 20:44
周泽高
要承担违约责任。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5-16 21:13
魏国鹏
押金不同于违约金,你有权要回来。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吴京京律师
[地区:北京-西城区
手机:13581873719
积分:4944
]
回答时间:2010-05-16 21:41
吴京京
房租应该是能要回来的,属于终止合同,你只需要承担违约金3万元,房东多收的房租应该退还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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