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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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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06701什么是编号?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中的这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2年2月5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其中,从2012年2月5日起至2012年3月4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

请问这份合同是否有效??

咨询者:fa337096重庆
[咨询时间:2012-03-16
悬赏分:
解答数:1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
王献锋律师
[地区:北京-丰台区
手机:
积分:5463
]
回答时间:2012-03-17 15:20
王献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故这个试用期的约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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