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病假。提前三十天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一家上海公立医院的正式员工(有编制),最近递交辞职申请(3月7日),被人事告知不批准辞职,说“我不批准的话,可以要求你继续工作半年,这点不违反《劳动法》”。
可是劳动法不是规定辞职递交一个月后自动生效的吗?
另外,我已找到另一家单位,需要我3月26日前报到,我以身体不适为由(确实是身体不好,身边人都知道),提出请假两周(3月9日),竟然人事不予批准,拐着弯说我装病……
请问在我已递交辞职申请的情况下,除了公休可以用之外,可以请病假吗?是否一个月之后(4月7日)可以离职?还是必须要等到半年之后才能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