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于今年2月离开上海的一家外资公司,
3月初拿到《劳动手册》后,
发现上面用人公司盖章的地方,盖的不是原所在公司的公章,
而是**人才服务公司的人事专用章。
与《劳动手册》一同寄来的退工证明上面,
也是那个人才服务公司的章,完全没有原公司的信息。
如果我接下去找新公司的话,《劳动手册》上的信息就无法证明我原先的工作经验。
请问,原公司这样的操作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