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我和老公于08年底结婚,并于当时在双方的父母支持下,购有现在的房产。
由于老人希望我们回其身边照顾,我们须将昆明的房产出售。
2010年4月24日那天,有一买房经中介过来看房,很满意,但觉得此中介费相对过高,于是绕过此中介过来找我们商量。
我们寻求了当地另一有名的中介,这样的话,买房只需交纳一个点的中介费。
当时,我们签订了买房合同,约定在2010年5月20日以前买方需支付30.5万元的首付款、其中有22万元用来归还我们在银行的贷款、以及办理过户手续等。
由于买房夫妻有公积金,当时我们讨论的是,余下的尾款尽量让中介帮忙办成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组合式贷款(这一条未在合约中明确)。
由于当时天色已晚,银行已无法查证买房的征信是否能够办理组合式贷款,中介补充了一条协议:如因买方原因呆不下款,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第二天,中介那边跟银行查了以后,说组合式贷款完全没有问题。
这几天,由于国家政策变动,买方不想买房了,但又想逃避违约责任,硬是说要全额公积金贷款。
全额公积金贷款的话有两点:一是时间过长,对我们卖方存在很大风险;二是他们属于80后的年轻夫妇,现在的政策他们是不可能全额公积金贷到款的,他们想借此以贷不款为由,逃避违约责任。
现在我想请问各位律师朋友们:现在距离5月20日还有一段时间,我将如何保障我的利益,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