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协议是永久生效的,不可以推翻。
2.不可以收回财产。
3.这两种赠与行为没有区别。
2.不可以收回财产。
3.这两种赠与行为没有区别。
律师你好:
我与前妻在2003年因她有外遇协议离婚,因她急于离婚其协议书内容由她所写。内容大致:我们房屋的共同财产,她所属的部分无偿赠送女儿,家中的现金与首饰全部由她带走。但时隔3年2006年前妻有起诉,要回赠与女儿的财产,但被中院驳回维持原判,现2010年他有起诉中院,其内容同上。
我现咨询:第一在我国法律上离婚协议多年后是否可以推翻?
第二引房屋的产权在本人名下,无法专到女儿名下,像这种情况他能否收回财产?
第三离婚协议财产赠予和单纯财产赠予在我国法律上是否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