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有一行政案,从一审到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原审行政判决。
2·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维持判决)到二审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
历时两年。历时两年问,我们的申诉期是两年内吗?
(二)我在原行政机关交了1000元押金,现在判决快两年了,案件的原告(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判决,我能要回押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