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黑龙江法律咨询 > 劳动纠纷 > 

劳动争议

待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20273什么是编号?

劳动争议

你好咨询;本人09年1月1日至10年12月31日签合同.合同工种为押运司机,工资每月1300 ,在10年2月单位给我调换工种,本人干不了.现在单位让本人代岗.请问解除合同单位应不应该给予赔偿,陪多少. 谢谢。

咨询者:fa120042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0-05-04
悬赏分:
解答数:4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4
郭叔平律师
[地区:河北-邯郸市
手机:13832080774
积分:3011
]
回答时间:2010-05-04 17:50
郭叔平
你好: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给予赔偿,但合法解除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
吴京京律师
[地区:北京-西城区
手机:13581873719
积分:4944
]
回答时间:2010-05-04 19:19
吴京京
补偿你一个半月的工资。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5-04 21:54
魏国鹏
单位变相逼迫你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该支付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刘天军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026615639
积分:802
]
回答时间:2010-05-05 09:37
刘天军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