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朋友:
您好!
现在我家有一个老屋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想麻烦咨询您一下。
我爸爸有6兄弟,老屋面积大约300多平方米。现在老屋实际居住人:一伯(无配偶,无子女),三伯(无配偶,无子女),四伯;
居住面积情况:
四伯一家居住的地方占了所有老屋的一半面积,两百多平方米。剩下的一半老屋,由一伯,三伯,我家,叔叔,共四家使用(二伯已经搬离广东生活多年)。但是这300多平方米的老屋,只有
2个房产证,分别署名为四伯和我爸。其中四伯的房产证下有两百多平方米,我爸爸的房产证下有一百多平方米。现在四伯打算把他现在占的一半土地用于建设新房,此举遭到其他所有叔伯的
反对。
一伯、二伯、三伯、我爸、叔叔,都要求平均分配土地。这300多平方米的老屋土地,是我爷爷那时候留下来的。
现在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一伯、三伯属于五保户,赡养问题摆了出来。二伯,我爸,叔叔都意见一致:300多平方米的土地要平均分配,每人能分到50多平方米,谁想占用老屋土地建新楼,
谁就要出钱来赡养一伯和三伯。我家和叔叔家都同意每个月出钱,只有四伯一家不同意出钱。四伯要占用一半的土地建楼,已经占用了其他兄弟的土地份额,但又不愿意出钱来赡养2个大哥(
一伯和三伯)。
一伯、三伯,我爸,叔叔四个人,找新垌镇新垌村居委会领导和新垌镇国土所领导调解过,他们都认为,当年的房产证上写着谁的名字,土地使用权就属于谁。
我们的想法如下:
1)撤销四伯家的房产证与我家的房产证
2)300多平方米的老屋土地重新平均分配,6个兄弟平均每人分得50多平方米。
3)二伯同意把自己的份额交由一伯处理。谁要占用其他兄弟的土地份额来建新楼,需要给予捐出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四伯,我家,叔叔,三家人平分300多平方米土地,每个月分别给
钱一伯和三伯生活费。
其他情况介绍:
当年四伯一家经济能力较好,就首先建了房子(1979年),申领房产证时间:1991年。
我家申领房产证时间:1991年。
请问:
1)镇国土所可以审批土地使用证给四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
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如果镇国土所审批土地使用证给四伯,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四伯一家打算在2012年3月份或者4月份要拆老屋建新房子。
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2012年3月3日
邓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