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强制执行a公司偿还劳动工资报酬债务期间,a公司注销,未通知债务人。
a公司股东是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控制人、得益人,同时又是b公司法人\\股东,b公司没有劳动员工。
b公司法人\\股东用b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用a公司出劳动人员;
b公司收取a公司劳动人员赚取的利润,使a公司账户没有资金。
请问律师:
这种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是不是关联关系公司;
a公司注销后,a公司股东也就是b公司法人应不应该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是追加a公司股东也就是b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
还是要到法院起诉a公司股东也就是b公司法人偿还a公司债务,
请律师帮助解答,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