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司未变,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您的债权存在。起诉。
我的客户a为一家外资有限公司,现因经营不善,转让给另外一个老板(b),a和b之间签定协议,b接管a公司后不承担a公司以前债务,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a公司自己承担。
请问:他们(a和b)在未与我及其他债权人取得协商的前提下,这种转让方式是否合法?作为供应商,a公司欠我的货款约50万人民币,如果我向a公司追讨货款,但a公司不存在了,其法人代表已逃跑,若向b公司追讨,b公司拿出协议表示不承担a公司以前债务,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向b公司追讨,如可行,请您告知我法律依据是什么,适用的法律有哪些,具体是哪一章哪一条,敬请帮忙。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