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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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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20201什么是编号?

经济纠纷案

我的客户a为一家外资有限公司,现因经营不善,转让给另外一个老板(b),a和b之间签定协议,b接管a公司后不承担a公司以前债务,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a公司自己承担。

请问:他们(a和b)在未与我及其他债权人取得协商的前提下,这种转让方式是否合法?作为供应商,a公司欠我的货款约50万人民币,如果我向a公司追讨货款,但a公司不存在了,其法人代表已逃跑,若向b公司追讨,b公司拿出协议表示不承担a公司以前债务,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向b公司追讨,如可行,请您告知我法律依据是什么,适用的法律有哪些,具体是哪一章哪一条,敬请帮忙。

谢谢!

咨询者:cczz广东
[咨询时间:2010-05-01
悬赏分:
解答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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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6
陈学增律师
[地区:北京-丰台区
手机:13146075091
积分:6544
]
回答时间:2010-05-01 15:43
陈学增
如公司未变,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您的债权存在。起诉。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0-05-01 16:10
魏国鹏
你有权起诉B要求偿还债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韩耀辉律师
[地区:北京-东城区
手机:13911066928
积分:675
]
回答时间:2010-05-01 16:27
韩耀辉
债权、债务的承继,是指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对外债权与债务。公司进行生产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外产生债权债务,而公司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公司丧失法人人格,而且存续的或者新设立的公司也与以前的公司不同,对于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根据主体的承继性原则,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根据本条规定,合并后的公司有权对原来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理并予以收取,同时必须接受原来公司的债务,有义务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王炳峰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
积分:2614
]
回答时间:2010-05-01 21:03
王炳峰
可以向B公司追讨,请参阅公司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
沈建魁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13760769768
积分:2340
]
回答时间:2010-05-06 15:40
沈建魁
广州沈建魁律师13760769768答复如下:A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的安排不能对抗债权人,你仍然有权利项合并后的公司追讨债务。建议你带上资料联系本律师详谈。
刘天军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026615639
积分:802
]
回答时间:2010-05-07 20:12
刘天军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债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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